公告主題 內政部移民署有關106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
公告單位
教務處 註冊組
2018-01-15 09:08:50
內文 內政部移民署有關106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計畫詳如附件
如有符合資格的同學,請於107年3月5日(一)繳交申請表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106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70 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獎助學金得申請名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31人至6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學校將申請表及相關證件逕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申請,文件不齊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6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106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證明。另在學成績需以總平均為申請依據,如檢附加權平均成績,恕不予受理。
4、全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恕不予受理。)
5、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之申請表。
2、報名日起前3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以戶政事務所提供「記事不省」之戶籍謄本為主﹚或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新住民原生國籍、姓名之新式戶口名簿。
3、最近3年內,由辦理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
4、申請人如為高中(職)以上學生,則需檢附含有申請人帳戶戶名、帳號及匯款銀行資訊之存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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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新住民子女申請獎助學金 2018011509085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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