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以臺教文(二)字第1050060447B號令 |
公告單位 | 教務處 註冊組 2016-05-25 09:20:28 |
內文 | 本次修正事項如下: 一、增列專科學校法為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放寬依本辦法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另增訂在學之港澳學生及已畢業或離校回復港澳居民身分者,非以就學事由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回流教育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及考量高級中等學校學程多元,應以學生實際就讀學程考量,並配合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更名,修正相關高級中等學校之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配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修正援引之法規名稱。(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其招生名額不受百分之十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六、修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名稱為內政部移民署,並增訂港澳學生在臺就學異動通報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
相關網址 | 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16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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