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轉知「金門縣政府104學年度第1學期獎學金」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乙份,自本(10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止受理申請,
公告單位
教務處 註冊組
2016-03-04 16:49:52
內文 一、依金門縣政府104年9月10日府教國字第1040072533號函辦理。

二、申請對象: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三、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整。
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整。
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整。
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
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整。
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
臺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新臺幣1萬元整,博士班每名2萬元整。
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整。
四、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金門縣政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該府辦理。
五、申請規定:
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
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
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七、旨揭獎學金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下載(http://eduweb.cy.edu.tw/km02金門縣獎學金)。
相關網址
檔案下載 申請表 201603041649520.doc
熱門度 104
@ 道明中學 資訊中心 製作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