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修正「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4條、第9條 |
公告單位 | 教務處 註冊組 2016-03-04 16:32:03 |
內文 |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為提供民眾培養學士後第二專長之選擇,且以等同學士後學士班第一學年之修業基礎資格招收學士後學士班轉學生,可縮短學生入學後之修業時間,有利於學生生涯規劃,爰修正本標準第四條、第九條,增訂學士後學士班轉學報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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