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屏東縣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統一繳件申請至105年3月24日1600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公告單位
教務處 註冊組
2016-03-02 10:43:44
內文 一、 依據屏東縣政府105年2月22日屏府教學字第10505215200號函辦理。
二、 清寒獎學金: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學之清寒學生。
三、 該府104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自105年03月01日起至0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本校收件時間至105年3月24日(星期四)下午4時止。
四、 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填妥申請表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蓋用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申請書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防。在校成績排名百分比數證明由學校統一列冊,並加蓋學校證明章。
(二)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後,由就讀學校統一造冊(獎學金名冊如附件)。獎學金名冊電子檔請先寄送該府承辦人彙整,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04-2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電子檔檔名:「(學校名稱)獎學金名冊」。
(三)如有持導師證明書者,請以校為單位彙整成一份導師證明書word電子檔,以email寄至該府承辦人彙辦。紙本請另採郵寄方式。
(四)就讀學校依申請獎學金類別及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連同獎學金名冊,逕寄該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承辦人陳冠州老師憑辦(寄件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617;信封上請註明「(學校名稱)104-2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
五、 排名百分比數係依學業成績分數由高而低排列計算。分數越高,百分比數越低。
六、 每位學生請依各項獎學金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全校第一名獎學金不得由第二名以後學生遞補。
七、 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八、 本獎學金要點公告於該府教育處網站首頁(http://www.ptc.edu.tw/ptc_main/index),歡迎前往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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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申請表件及相關辦法 201603021043440.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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