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轉知「職業學校設立標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以臺教技(一)字第1040136050B號令廢止。
公告單位
教務處 註冊組
2015-10-30 17:19:01
內文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查高級中等教育法業於102年7月10日經總統明令公布並自103 年8月1日施行在案,本標準所定事項已移列至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是以「職業學校設立標準」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爰應予廢止。
二、若對本法規變動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黃啟賢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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