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告單位
學務處 教官室
2015-08-11 09:31:19
內文 一、午餐補助金核發標準為每日新臺幣五十元,補助日數為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之例假日及寒
暑假。
二、資格: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法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
三、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第二點第一項所定證明資料。
4、學校開立之例假日及寒暑假未接受學校或機關午餐補助日數證明單。
(二)申請人如係初次申請或申請資料有異動者,除檢附身分及相關佐證資料外,須檢附申請人之國
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郵政存摺影本。申請人如係榮民子女之監護人,另須檢附受理截止日
前三個月內且載明監護權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榮民服務處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得
監護權記載者,免附。
(三)申請期限:上半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下半年(七月
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本會各榮民服務處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
(五)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將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內;不符合者,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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