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生活違規勸導單實施辦法 |
公告單位 | 學務處 教官室 2014-09-26 08:58:10 |
內文 | 一、依據 (一)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本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學習自我控制且與他人建立健康和諧之人際關係。 (二)養成學生良好的行為與習慣,注重團體紀律及外在形象,減少其不良行為,以維護教學秩序與校園安全。 三、實施辦法 (一)「勸導單」共有三聯,第一聯學務處留存,第二聯導師留存,第三聯由學生帶回家給家長簽章後交至導師確認後由學生留存。 (二)若勸導者(全校教職員)認為學生行為已違反學校生活教育常規、班規或足以影響到他人正常作息,且行為輕微者,均可以簽處勸導單並交至生輔組彙辦。 (三)勸導項目若沒有在勸導單選項內時,可勾選「其他」,並加註說明。 (四)凡學生違規遭簽處勸導單勸導者,均可以愛校服務乙次註銷該勸導單,愛校服務日期可自定,但須於簽處日期二週內完成。完成愛校服務後持勸導單第三聯至生輔組即可辦理註銷。(服儀類違規須先找導師或教官複檢通過才可申請愛校服務) (五)學生生活違規勸導單二週內未完成愛校服務,即依「學生獎懲規定」第9條第26款,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六)同ㄧ勸導項目違反達三次(含)以上,不予實施愛校服務銷該勸導單,即依「學生獎懲規定」第9條第1款,予以警告乙次處分。 (七)勸導單內容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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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 生活違規勸導單實施辦法 2014092600581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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