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環教教育人員認證
公告單位
學務處 衛生組
2014-01-23 15:11:38
內文 轉知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指定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報名參加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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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201401231511380.pdf
2014012315113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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