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環教教育人員認證 |
公告單位 | 學務處 衛生組 2014-01-23 15:11:38 |
內文 | 轉知教育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8條規定,機關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指定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請報名參加認證。 |
相關網址 | 無 |
檔案下載 | 201401231511380.pdf
20140123151138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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