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轉知:以活體動物展示展演互動需依規定向本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許可 |
公告單位 | 教務處 設備組 2023-02-06 10:51:01 |
內文 | 主旨:請各局處檢視所辦理或委託辦理之活動,若實需使用活體動物以為展示展演互動,請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許可,以免觸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1條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倘以動物進行展演需申請動物展演許可,並注意飼養動物福利,若查有違法動物展演管理辦法之情事,可依動物保護法第26條規定最重裁罰25萬元。 三、請各局處檢視所辦理或委託辦理之活動,若實需使用活體動物以為展示展演互動,請依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市動物保護處申請許可,以免觸法;倘現有之活動有以兔子等各式各樣動物,符合法令而未申請同意許可展示者,請立即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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