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轉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大陸地區工作禁止事項」宣導資料1份,請惠予協助加強宣導。
公告單位
人事室 人事室
2021-11-12 11:34:57
內文 一、依據勞動部110年11月3日勞動發就字第1100517793號函辦理。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第86條第4項規定:「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載明「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為禁止類。
三、據悉中國大陸近期積極透過臺商及我國人力仲介業者招聘臺灣人才,疑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為強化民眾對相關法規之認知,及避免民眾觸法,業製作宣導資料(如附件),請惠予依業管協助向臺商及民眾廣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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