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題 | 轉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10日至23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防疫照顧假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 人事室 2021-09-14 15:18:50 |
| 內文 |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0046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8月6日宣布事項及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辦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23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檢送上開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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