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主題 | 轉知教部函高中等以下學校及各教育機構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26日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請參閱。 |
| 公告單位 | 人事室 人事室 2021-07-14 16:31:05 |
| 內文 |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7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85940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7月8日宣布事項及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辦理。 二、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配合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110年7月26日止,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幼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三、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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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檔案下載 | 2021071416310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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