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 |
公告單位 | 教務處 特教組 2012-08-22 00:00:00 |
內文 | 本校申請時間為101年9月7日之前,請親自至教務處特教組申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教育鑑定類別為「學障、語障」、身心障礙手冊類別為「聲音或語障」 未併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一)認知功能或情緒行為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二)肢體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三)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四)因疾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註: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一年內診斷 證明,並請學校詳述疾病影響無法自行上下學的情形)。 (五)其他身體或心理功能障礙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六)特殊原因不適合搭乘學校交通車者。 (七)非自願性跨學區並提出無法自行上下學原因者。 |
相關網址 | 無 |
檔案下載 | 評估表 201282222115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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