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題 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申請
公告單位
教務處 特教組
2012-08-22 00:00:00
內文 本校申請時間為101年9月7日之前,請親自至教務處特教組申辦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審查標準如下:



一.教育鑑定類別為「學障、語障」、身心障礙手冊類別為「聲音或語障」

未併有情緒行為與肢體障礙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下列原則者予以補助:

(一)認知功能或情緒行為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二)肢體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三)視、聽覺功能障礙影響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四)因疾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註: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一年內診斷

證明,並請學校詳述疾病影響無法自行上下學的情形)。

(五)其他身體或心理功能障礙導致無法自行上下學。

(六)特殊原因不適合搭乘學校交通車者。

(七)非自願性跨學區並提出無法自行上下學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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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評估表 201282222115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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